来源:涞源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9-22 11:09:38 阅读量:1028
第一条 干部职工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假期休假;因事、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可请假。
第二条 除国家法定假日外,干部职工拟休假、请假的,须填写休假(请假)审批表,并按程序审批、备案。遇有紧急特殊情况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先口头请假,事后再补办书面手续。
第三条 假期结束后应按时上班并销假。
第四条 休假
休假包括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
1.婚假、产假、护理假。干部职工婚假为18天,产假为158天,护理假为15天。休假期间公休、法定假日合并计算。
2.丧假。干部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去世,可请丧假,假期3天。家在外地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假期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
3.审批程序。休假人按休假类别,填写审批表,委班子成员报请县纪委书记批准,报县委组织部登记备案;委内设机构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审批,报县委组织部登记备案;委内设机构和派驻机构负责人,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向分管领导报告,报县委组织部登记备案;其他干部职工,报所在内设机构或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县委组织部登记备案。
休假期间离开涞源的,须在外出栏中注明外出地点。
第五条 请假
请假包括事假、病假。
干部职工因私事须离开工作岗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请事假;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进行医疗休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请病假。
1.委领导班子成员请假1天(含)以下,向县纪委书记报告,由办公室登记备案;请假1天以上,报请县纪委书记批准,由办公室登记备案。
2.各内设机构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含)以下,由分管领导批准,报办公室登记备案;请假2天(含)以上5天(含)以下,经分管领导批准,向县纪委书记报告,报办公室登记备案;请假5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县纪委书记批准,报办公室登记备案。
3.各内设机构和派驻机构负责人请假1天(含)以下,由主要负责人批准,向分管领导报告,报办公室登记备案;请假2天(含)以上5天(含)以下,经主要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批准,报办公室登记备案;请假5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分管领导批准,向县纪委书记报告,报办公室登记备案。
4.其他干部职工请假1天(含)以下,由所在内设机构、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报办公室登记备案;请假2天(含)以上5天(含)以下,经所在内设机构、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报办公室登记备案;5天以上的经所在内设机构、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向县纪委书记报告,报办公室登记备案。
因故需逾期返回工作岗位的,按累计请假时间逐级报相应领导批准。长期病假,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并报组织部登记备案。请假人员回单位工作后,要及时逐级向批准人报告销假。
第六条 会议、活动请销假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上级或同级单位组织的会议、活动的,须向分管领导请假,报会议、活动组织部门,由会议、活动组织部门统一汇总后逐级报会议、活动召集人批准。
第七条 领导干部因公外出报备
委领导班子成员因公离开涞源县,须向县纪委书记报告,由办公室登记备案;各内设机构、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须提前向委分管领导报告,同时向办公室报备;各内设机构、派驻机构负责人须提前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同时向办公室报备。报备内容包括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外出期间如行程有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
外出期间应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返回后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休假、请假获准后,须对工作进行妥善安排和交接后方可离岗。休假、请假、因公外出期间,应保持联系畅通,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返岗。
第九条 干部职工请事假、病假累计30天(含)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当年请事假、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得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条 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7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的,要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年终考核降档评定。给工作造成损失或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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