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涞源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8-28 18:51:16 阅读量:985
为进一步规范县纪委常委会议组织服务工作,提高会议质量,确保会议效果,根据《中共涞源县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按照县纪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范围,凡需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的议题,提交议题室(部)应当先送主管常委、分管副书记审签后,报县纪委书记批准。
对涉及多个室(部)的议题,提交议题室(部)须先同有关室(部)会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提交常委会议题审议。涉及全局性重大议题应当先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拟由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须经办公室(法规室)审核把关。
第二条 对于批准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的议题,提交议题室(部)应当及时将议题及相关材料送交办公室审核把关,并提出汇报人员和列席人员建议。
经办公室对相关材料审核把关后,提交议题室(部)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和所需份数印制会议文件,一般在会前2小时送办公室。案件检查、审理、申诉复查议题和干部任免、调整、奖惩议题除外。
第三条 办公室应当对已收集的议题进行汇总,提出会议议程的建议,经办公室主任审签后,报县纪委书记审定,或由县纪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定。建议会议议程内容主要包括:议题及次序安排,汇报人和列席人,会议时间、地点等。
第四条 会议议程确定后,办公室一般应当在会前1天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同时分送会议议程和会议文件。遇特殊情况,经办公室主任同意,会议文件可在会场发送。案件检查、审理、申诉复查和干部任免、调整、奖惩议题材料一般在会场发送。
第五条 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一般应直接向县纪委书记请假,并同时告知办公室。
县纪委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形式表达对议题的意见,直接报县纪委书记,或者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报县纪委书纪。
第六条 会议列席人员的范围,严格按照《中共涞源县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第六条执行。
提交议题室(部)除汇报人员外,可安排一至两名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议题汇报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提前在会场外候会,待研究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
第七条 会议议题一般由提交议题室(部)主要负责人汇报,也可由室(部)主要负责人指定人员汇报。汇报应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10分钟,遇特殊情况,事先经会议召集或主持会议的书记、副书记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八条 会议召开前,办公室应当做好会场布置工作,摆放出席、列席委领导同志名签和必要的办公用具,准备录音设备等。
第九条 与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会场纪律,维护会场秩序,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严格控制出席和列席人员,严禁会外人员进入会场,严禁有关人员在会场外走动、喧哗。
第十条 办公室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会议记录。
研究干部人事议题时,组织部应当安排人员与办公室工作人员共同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结束后,办公室应当在2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拟出县纪委常委会议纪要送审稿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经县纪委领导签发审定的会议纪要应当在1日内印制完成,并发送有关领导和单位。
县纪委常委会议纪要按第×届第×次会议进行编号,内容包括:讨论通过的议题以及提出的重要意见、决定事项和出席、列席人员情况等。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或根据领导意见通知有关室(部)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 需要新闻报道的议题,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意见,报县纪委书记审定后,由组织部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对全县具有指导意义的会议内容,经县纪委书记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印发信息。
第十五条 会议资料、录音等应当及时整理,按时归档,妥善保管。未经分管副书记同意,任何人不准调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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